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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横县公安局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26日,以已经与被告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判决之前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且该撤诉申请是原告陈**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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