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正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朝正诉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原告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