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朝正诉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原告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吴川**工程公司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韦**与南**庆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玉长农与南**庆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宁**有限公司与南宁高新**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南**庆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南宁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桂林**源局与桂林**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李*与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