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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对白沙黎**白打村委会玉花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白沙县国土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国土局认定被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白打村委会玉花村(以下简称玉花村)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旁占用16045平方米农用地建设住房,该建设项目不符合白沙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被执行人玉花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白土环资罚告字(2014)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次日送达被执行人玉花村。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国土局作出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玉花村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被执行人玉花村在30日内拆除对非法占用1604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面积16045平方米,共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481350.00元)],次日送达被执行人玉花村。

因被执行人玉花村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白**土局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白土环资催字(2015)2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次日送达被执行人玉花村。被执行人玉花村在收到上述催告书后,在催告书告知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白**土局以被执行人玉花村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向白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不向本院起诉,又不履行其作出的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玉花村的村民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即占用金*农场的土地建房,有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国土局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被执行人亦承认存在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外,经听证查明,被执行人玉花村原村址因地势低洼,多年来因自然灾害如暴雨、台风等频遭水淹,村民讨论决定在村址旁边的高地上新建村落,2012年10月建设新村时,共有54户村民建房(目前建成44户,7户未建,3户五保户未建),因符合危房改造要求,2006年前出生的村民每人得到人民政府危房改造补助14500元。金*乡人民政府为推进玉花村美丽乡村建设,积极与金*农场协调玉花村建设占用金*农场土地纠纷,县相关部门已对村落做了道路硬化、环境绿化等工作,为合法使用土地,玉花村也已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国土局未能查清存在美丽乡村建设、危房改造的事实,忽略系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玉花村予以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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