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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豪**有限公司因与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建设规划行政强制执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亚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建设规划行政强制执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3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迅速搬离违法建筑楼房(豪**园酒店)的通知》(以下简称搬离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撤销《搬离通知》。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拆除豪都花园酒店违法建筑过程中,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搬离通知》等执法文书,其中送达给涉案违法建筑土地使用权人王**、王**、王**、王**的三综执(凤凰)强催字[2013]433、434号《强制执行催告书》,已在2013年8月28日由在上诉人公司任职的总经理助理哈*才代收,该催告书的行政相对人虽然不是上诉人,但上诉人作为涉案违法建筑的实际使用人是涉案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如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的《搬离通知》,只是履行告知义务,未对涉案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设定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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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u0026amp;lt;/pu0026am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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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u0026amp;lt;/pu0026am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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