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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清远市**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清远市**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与被告清远市**道办事处正在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以与被告清远市**道办事处正在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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