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百**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黎*,被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陆攀科、覃静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于2015年3月10日以其要求公开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