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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因城管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都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3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因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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