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因城管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都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3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因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