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范**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范**与被上诉**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海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海南省**民法院作出(2014)海中法行初字第123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陈**、范**的起诉。陈**、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范**在起诉状中称,2011年1月11日通过邻居的告知,知晓了一**司在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11号一**司旧宿舍自家房子大门上张贴将强拆自家房子的通知。2011年1月12日下午涉案房屋被拆除。2014年12月4日本院对范**所作的笔录中,陈**、范**称2011年1月12日下午涉案房屋被拆除时其本人不在国内,就雇人对拆除自家房屋拍照、录像,并报警110。2011年6月24日范**回国后,又去中**出所作了笔录,故陈**、范**最迟也应于2011年6月24日即已知道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11号一**司宿舍楼的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陈**、范**2014年1月20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范**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陈**、范**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2013年12月26日上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和第三人一建公司时,才得知该强拆行为是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诉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2年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答辩人陈**、范**最迟应于2011年6月24日就已经知道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而于2014年1月20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超过2年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一建公司述称:陈**、范**的起诉超过2年起诉期限,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4日范**到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称其在海南省**一建公司的职工宿舍楼自家房子被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一建公司拆除,造成其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可以认定陈**、范**2011年6月24日就已经知道一建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的职工宿舍楼被拆除的事实。而陈**、范**2014年1月20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陈**、范**的起诉超过2年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