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农清生、何**申请执行南宁高**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宁高**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高**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宁高**理委员会将执行款191023元打入法院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4)南市行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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