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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某某某一案审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你们因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钦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以你们的龟鳖养殖场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龟鳖养殖是钦州市特色养殖项目,市委市政府大力鼓励养殖,龟鳖养殖场不在钦州城区规划范围内等为理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审查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复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在所承包土地上建造龟鳖养殖塘是在钦州城区规划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法定的用地和建设许可审批申请程序,申请再审人未经有关职权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用地建设,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你们公示了停建,要求你们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而你们没有拆除,造成了政府强拆的问题,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你们来承担,所以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不具有违法性存在,你们要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性条件不存在。二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复查期间并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新的证据,你们的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意见的74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再审裁判结果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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