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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合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与被告合山市公安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合山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韦*、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原告黄**雇佣司机钟日军将一车速生桉木材从兴宾区良塘乡新江村运往来宾市忻**材加工厂销售。下午6时许,途经合山市上洞林场公路时,遭到合山市岭南镇谭**等人拦截,该车林木被拦运至合山市古城村附近一路边卸下。2013年10月24日上午,原告黄**和钟日军到被告的北**出所报案,称其一车木材被劫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当天下午,谭**也到北**出所,称其拦获的一车木材权属为其叔苏秀能种植,在权属未确定前,不能处理该车木材。原告有该车木材的砍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明细表、木材所在权证明、木材购销合同、交款凭证等合法权属证明,谭**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动员谭**将该车林木归还原告。2013年12月20日,谭**将该车林木运至北**出所大院露天存放,但向被告人员表示不同意归还木材给原告,待处理好林木权属问题后再处理,不用公安机关出具扣押手续,也不用公安机关对该车林木负责。被告遂不出具扣押单据,对存放在北**出所大院内的木材也不作处理。至今该车木材仍存在北**出所大院内,已干枯变质,无出卖价值。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及上级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拦截该车木材相关人员的抢劫刑事责任。2014年7月27日,被告信访部门作出信访答复,认定谭**的行为未达到构成抢劫罪的犯罪要件,未达到抢劫罪的立案标准。之后,原告以被告的扣押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木材损失9067.5元(12.09立方7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山市公安局赔偿原告黄**的木材损失7000元,定于签收调解书后十日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山市公安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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