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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凭祥市人民政府、凭祥市公安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凭祥市人民政府、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凭**法局、凭祥市信访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以其需要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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