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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北海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北人社罚决字(2013)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拖欠伍**等31名员工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作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该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0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北人社罚决字(2013)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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