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城大队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编号4505023400004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