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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诉花溪区城管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在向原审法院起诉确认被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区综合执法局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该诉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已经本院(2015)筑行终字33号行政裁定,以“原告提供材料已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花溪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本案也应予以继续审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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