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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井市房产局,第三人吉林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16)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井市房产局,第三人吉林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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