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井市房产局,第三人吉林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