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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