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珲春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登记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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