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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显诉敦化**理局及第三人敦化市**民委员会、吕**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显诉被告敦化**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的丘地号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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