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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显诉被告敦化**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显诉被告敦化**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孙*显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显于2014年7月22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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