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刘*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思学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原告范**已预交13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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