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金光律、方**、金**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金**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错误的土地行政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金光律、方**、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405元,由原告金**、金光律、方**、金忠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