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崔**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崔**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崔**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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