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于**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于**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于**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赵*与通榆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延吉市人民政府,中国农业**延吉市支行、延吉**开发公司、延吉市公交物资贸易商社、金**、杨*、孟**房屋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延吉东**限公司与延边朝**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于**、高岭、王**四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四平**限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原告崔**诉被告延吉**理局、第三人延吉市**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崔**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井市房产局,第三人吉林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11)
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井市房产局,第三人吉林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吉林市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井市房产局,第三人吉林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