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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于**靖宇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李**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于**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于**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于**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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