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高岭、王**四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四平**限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凤水、高岭、王**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平**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调解解决,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凤水、高岭、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承担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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