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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通化**管理处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诉被告通**地产管理处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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