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并由第三人王**、长春市华**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王**不服长春**民法院(2014)长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1987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与2001年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所有人均为王**,不存在产权争议。王**与该房屋无关,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二)市房管局办理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其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87年9月1日市房管局为王**发放了长房权字第203736号房屋所有权证,争议房屋一直由其兄王**及父母居住。1989年10月12日,市房管局私房管理科以王**的私有房屋不符合确权条件为由,作出将203736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缴销的u0026ldquo;缴销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通知u0026rdquo;。在u0026ldquo;缴销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通知u0026rdquo;未被依法撤销以及王**始终保管房屋所有权证的前提下,2001年王**以房屋所有权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发房证应为提供虚假事实,市房管局依其申请补发房证,该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不足。王**是该权属争议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其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原审判决撤销市房管局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