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蛟河市天**村村民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董*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董*负担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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