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磐石**有限公司、崔**、张磊房屋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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