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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服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才不服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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