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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密,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有贵其他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藏友密诉被告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藏友密与第三人吕有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藏友密与第三人吕有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房屋登记行政争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友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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