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原审吴**等四起诉人诉原审被起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通化**管理处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刘**诉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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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通榆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延吉市人民政府,中国农业**延吉市支行、延吉**开发公司、延吉市公交物资贸易商社、金**、杨*、孟**房屋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延吉东**限公司与延边朝**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于**、高岭、王**四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四平**限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