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抚松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林业行政登记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