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杨*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杨*与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徐**、乐满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杨*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杨*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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