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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海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因与被告海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季*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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