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沈**不服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沈**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杨**、沈**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