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诉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季**于2015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黄*与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如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沈**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市崇川**居民委员会、南园路**主委员会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南通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耿**与海门**登记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市崇川**居民委员会、南园路**主委员会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