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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诉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季**于2015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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