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杨**、沈**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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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有限公司与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市崇川**居民委员会、南园路**主委员会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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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人民政府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