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耿**不服被告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向被告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耿**于2015年7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