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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不服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卫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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