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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让诉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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