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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不服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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