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不服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尹**与东海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涟水县**村桥西组33户农户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淮安市**安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陶**等与金湖县人民政府、金湖县戴楼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金湖县人民政府、金湖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