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歌诉被告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限公司与连云港**督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连云港**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卞加强、卞**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