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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4日以本案被告不适格,应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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