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4日以本案被告不适格,应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限公司与连云港**督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连云港**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东海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