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陶**、杨*贵诉被告金湖县人民政府、金湖县戴楼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等三人于2015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陶**、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陶**、杨**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