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王**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王**以争议土地需要向政府申请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