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信国**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诉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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