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诉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信国际贸**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