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涟水县**村桥西组33户农户诉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涟水县浅集农机管理站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县**村桥西组33户农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涟水县**村桥西组33户农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