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王**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王**以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已收回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