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华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华以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已变更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